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-2011
7 通风与净化空调
7.2 气流组织
7.2.1 室内气流应保持定向流,即应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。
7.2.2 i级洁净用房室内气流组织宜采用垂直单向流, 局部 i级洁净用房宜采用四周加围挡壁的垂直单向流,其他级别洁净用房宜采用非单向流。
7.2.3 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应比下方控制区面积每边至少各大 20cm以上。
7.2.4 局部 i 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下方,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,应设柔性或刚性围挡壁。围挡壁至少下垂至送风口下 0.5m,也可低于操作面。
7.2.5 当围挡壁离地高于 1.8m时,若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不小于全室面积的 1/14,则局部 i级洁净用房的ⅱ级背景环境中可不另设送风口。
7.2.6 ⅰ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应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;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,当只能一侧布置时,生产线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。
7.3 净化送风参数
7.3.1 ⅰ级洁净用房操作台高度(一般为地面上 0.8m)的截面风速不应小于 0.2m/s,光培sc车间装修公司,如操作面为实体平面,此高度可上调 0.25m。
7.3.2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的换气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:
ⅱ级不小于 20 次/h
ⅲ级不小于 15 次/h
ⅳ级不小于 10 次/h
无等级要求不小于 5 次/h
7.3.3 新风量按每人不小于 40m3/h 设计,还应满足排风和维持正压的需要。
7.3.4 相邻相通的洁净用房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保持***5pa 的静压差。洁净区对室外应保持***10pa 的正压差。
7.3.5 产生污染的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。控制污染要求高的房间应保持相对正压。
国质检食监2006年26个食品生产------细则:
国质检食监2006年26个食品生产------细则:
1. 食用植物油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2.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3.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4.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5. 调味料产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6. 肉制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7. 乳制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8. 婴幼儿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9.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10. 饮料产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11. 方便食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12. 罐头食品生产------细则修(2006版)
13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14. 速冻食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15. 薯类食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16.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17.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18. 其他酒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22. 蛋制品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26. 糖生产------细则(2006版)
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-2011
4 洁净用房分级和环境参数
4.3 环境参数
4.3.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,应符合下列规定。
1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,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,参见附录 b。
2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,i 级、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20~25℃,相对湿度应为 30%~65%;ⅲ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18~26℃,相对湿度应为 30%~70%。
4.3.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低照度不应低于 500 lx,加工场所工作面的低照度不应低于 200 lx。
2 辅助工作室、走廊、气闸室、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度值不宜低于 100 lx。
3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。
4.3.3 i 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(静态)不应大于 65db(a) ,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噪声级(静态)不应大于 60db(a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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